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9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的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1、书面请示。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方向省文物局提起申请,省文物局受理审查后作出决定。
办理期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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