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5、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完整的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6、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7、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8、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9、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1、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4、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5、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6、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8、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10、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1、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12、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者其它证书复印件;
13、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1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1、提交材料;
2、审查;
3、批复。
30-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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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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