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
2、《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
1、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1)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2)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或具有一批既精通相关职业领域实践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教师;
(3)具备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4)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
(5)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2、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2)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或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背景并重的教学团队;
(3)具备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4)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
(5)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3、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1)学术队伍: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 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科学研究: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教学与人才培养: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学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4)学术交流:有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工作条件: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6)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4、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1)学术队伍: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的学术队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科学研究:整体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近5年来取得较多科研成果,目前承担较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教学与人才培养: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较高,并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4)学术交流:有较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开展一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工作条件: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6)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5、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定位和基本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人才需求;
(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经验,培养质量高,就业情况良好;
(3)具有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4)与相关实务部门、行(企)业单位建立了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
(5)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应用研究项目,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
(6)具有招收、培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7)在管理体制、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经费投入等方面有能够保证博士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制度及措施。
6、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具有长期、稳定的人才需求,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或职业发展前景;
(2)办学理念清晰,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能体现专业学位特点,有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
(3)具有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其中有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
(4)与相关实务部门、行(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践基地;
(5)具有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6)在管理体制、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经费投入等方面有能够保证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制度及措施。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3、《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4、《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5、《申报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简况表》;
6、《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简况表》;
7、《审核工作总结报告》。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下达立项建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数量限额;
(2)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拟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立项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各省批准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4)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立项单位进行中期检查;
(5)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拟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博士学位拟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评审;
(6)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拟授权博士、硕士单位进行整体验收,根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评审和整体验收结果做出结论。获得通过的学位授予单位、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2、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审核: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下达新增博士、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或新增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数量限额;
(2)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可自审高校除外)拟授权硕士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部分高校对本校内拟授权博士、硕士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拟授权博士学科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博士授权学科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初审通过的博士学科进行复评,复评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授权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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