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有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3、有满足教 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场所和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4、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技工学校举办者提出举办技工学校的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立条件,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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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名称、地址(包括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培训专业、培训层次、校长(学校负责人)等办学内容的变更,须经学校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同意,其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本人提出。变更条件按照变更事项所对应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技工学校凡属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由市人社局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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