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1、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报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卫生标准规范。
1、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需准备的资料(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监督所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监督所申请):
(1)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4)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5)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6)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或由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送检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原件);
(7)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8)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
(9)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含铭牌);
(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3)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4)商标使用证明复印件;
(15)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场照片(企业招牌、生产车间、原材料、成品仓库等);
(16)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2、申请许可需准备的资料(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厅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局申请):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资料;
(3)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小型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国产纳滤净水器和国产一般水质处理器功能性检验报告原件;
(4)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5)产品样品与彩色照片;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7)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1、受理;
2、审核;
3、审定;
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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