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10、外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六、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七、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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