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上一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和营业网点达到一定要求;
3、有专门负责凭证式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将凭证式国债销售情况作为本单位分支机构重要考核指标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债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将国债发行手续费主要用于国债宣传促销及一线员工奖励的内部制度;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实现凭证式国债同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对所辖市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县级支行对所辖的全部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为总行)的债权统一集中管理、通买通兑以及发行额度由计算机自动调剂等条件;
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表(见财政部网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4、凭证式国债销售宣传方案、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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