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通过业务受理窗口报建设厅,建设厅审查同意许可的,在建设网公示并通过业务受理窗口发送资质证书。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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