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规定的人民币鉴别仪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规定的人民币鉴别仪产品。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企业能及时跟踪伪钞信息、对产品升级换代,使其产品满足鉴别能力要求。企业有义务参加审查部或者质监部门组织的鉴伪能力测试;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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