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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