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1、章程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章程制定程序方面:制定过程要民主公开;章程草案应该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应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1、核准申请书;
2、章程核准稿;
3、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1、学校提交核准申请和其他材料;
2、教育部章程核准机构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3、审查通过的,提交教育部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4、评议通过的,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部长签发章程核准书。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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