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促进中外新闻出版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所在国为合法存续五年以上的机构;
2、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具有良好信誉,没有违法记录;
3、有与办事机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4、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包括外国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3、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4、通过外交部(或省级外事部门)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的中国公民。
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立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派驻人员、派驻期限、办公地址;
2、该新闻出版机构在所在国(地区)合法存续的证明;
3、办事机构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4、拟设立的办事机构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由该新闻出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遣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拟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及其身份证明。
1、该新闻出版机构向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由批准同意设立的办事机构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其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还需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有关证照。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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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该办事机构自动终止业务活动,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其《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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