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2、《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审表;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估价业务情况;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验资报告及股东基本情况;
8、各项管理制度;
9、相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10、企业每季度信用档案上报资料。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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