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27条。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符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
1、水文资料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2、水文资料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福建省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下载)纸质原件4份;
4、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批文复印件1份;
5、使用水文资料的内容纸质原件2份。
1、申请:申请人填福建省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全;
3、审查:省水文局按有关许可依据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组织水文专家进行审查, 并对需听证,依法组织听证;
4、批复:福建省水利厅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复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省水文局领取批复决定,或由省水文局将此批件寄往申请人。
5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含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承诺时间不包含现场查看、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有哪些情况需要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编制各类跨市行政区的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2、编制跨市行政区划的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3、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4、开展跨市行政区划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5、对重要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6、处理跨市行政区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7、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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