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7、《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具备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3、建立了健全的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以及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制定了专门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制度;
4、设置了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配有稳健的投资管理团队,指定了专门的投资经理,具有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5、建立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6、资产管理产品的拟发行对象、拟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保险机构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2、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3、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4、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5、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6、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7、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8、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9、《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请;
2、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决议;
4、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
5、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
6、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协议;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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