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1、选址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符合民航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2、预选场址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3、场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4、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1、申请书;
2、选址报告;
3、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1、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2、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3、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对场址予以批复。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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