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国渔检(船)[2003]31号);
5、《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6、有关国际公约。
1、《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旧船进口);
2、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或远洋项目确认件;
3、年度、期间、定期、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还应提交: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舶需要进厂的,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造合同(均为复印件);
4、新建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3)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4)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5)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6)《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5、进口旧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1)船舶主要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3)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4)《进口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5)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6)海关完税证明。
6、国内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船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3)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
(5)船舶修理或改造合同(复印件);
(6)《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7、延期报废渔船的检验,还应提交:
(1)主管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2)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
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旧船进口)及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或在京中央直属单位直 接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现场检验: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委托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意见;
4、事项审查:船检局船舶检验处对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
5、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境内检验5个工作日,境外检验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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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
2、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3、需境外检验的,在实施检验3个月前申报。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答:船舶结构、机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结构与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信号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吨位丈量、载重线及防污染结构与设备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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