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产品概述: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必备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4、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与其设立时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服务流程: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预计完成时间:
自资料备齐审核合格后20-40个工作日完成。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收费说明: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2、此审批项目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5、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1、粮食收购许可证有什么用处?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购许可证就是证明取得粮食收购的资格。
2、到哪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答: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向与其设立时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粮食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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