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 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签约的外经公司必须具有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并持有《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项目许可申请报告;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申请表;
3、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书面意见;
4、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5、企业上两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有关银行的承贷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兴趣函(使用我出口信贷的项目);
7、《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8、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明确意见(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材料接收:企业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准备好有关材料后提交商务部合作司工程处;
2、申请受理:商务部合作司工程处受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商务部合作司工程处依据相关文件规定首先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凡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处领导批准办理许可证。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处领导核后呈司领导审批,司领导批准后办理许可证。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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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以投标或议标的形式签约承揽合同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中,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企业在参加国(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时,如业主要求使用中国金融机构的出口信贷,企业在向商务部申办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时,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承贷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兴趣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2、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3、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4、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5、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6、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7、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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