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1、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CCAR-141部第141.7条: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1)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2)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3)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2、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CCAR-141部第141.9条: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1)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2)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3)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4)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1.1、驾驶员;
1.2、飞行教员;
1.3、地面教员。
1.4、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3、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CAR-141部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类似的批准书;
(2)符合本规则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11、训练记录。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和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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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申请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天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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