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1、有3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
2、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
3、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所需的基本技术设备。
4、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简介。
2、勘探或发掘对象的详细介绍,包括名称、时代、具体地点、范围、示意图、照片等内容。
3、前期准备情况,对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估。
4、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完成时间表。
5、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的说明和目标。
6、准备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7、经费来源及数额。
8、人员组成情况,每位成员的资历、责任和经验,其中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文物局认可的水下考古专业人员。
9、实地考查工作后的分析工作和其它活动的计划。
10、勘探及发掘活动期间遗址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11、安全措施。
12、环境保护措施。
13、出水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14、报告编写、出版计划。
1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6、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可能对当地文物保护产生的各种影响的评估意见。
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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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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