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1、筹建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3、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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