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一、办学必备要素: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9、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0、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学校办学专业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8、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除应当提交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第(二)条中3---9项材料。
注:上述部分项目可参照市教育局设计的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制作。
1、领取材料。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
2、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3、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考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考察,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议。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将说明理由。专家小组评议所需时间和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4、办理其它事项。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
承诺办结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将送达申请人(专家小组评议所需时间和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五年一换,一年一审。不接受年审的民办学校(机构),视作自动注销。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