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国务院令第41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1、申请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藏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毒)种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的,还需提供《兽药GMP证书》或《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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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
问:审批的内容是什么?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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