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6条。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1、申请方向省宗教局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由省宗教局作出许可决定。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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