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1、受理:申请人到省住建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原件、复印件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2、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复核:办事人员对专家审查的材料进行复核;
4、审签:处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签;
5、签批:厅分管领导对审签材料进行签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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