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4、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1、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2、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3、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4、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5、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还应当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6、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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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2、3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问: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提出什么?
答: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初审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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