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1、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已经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3、如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
4、如前述情况导致外国证券类机构的控股权发生变化,则应比照新设代表处提交相关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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