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1、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应包括:
(1)飞行任务来源及性质;
(2)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型号、数量和机号;
(3)作业期限;
(4)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者临时起降场点;
(5)作业区域、航线及飞行高度。
2、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飞行任务的作业合同或任务书;
4、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等;
5、机组成员证照;
6、机上人员险、机身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投保证明;
7、由具备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飞行活动所需专业作业设备出具的认证材料;
8、拟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作业区域、作业航线示意图;
9、使用外籍飞行员的,应提供其中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外国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
10、使用外籍航空器的,应提供引进航空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认可证书,并通过局方的运行合格审定;
11、外国人搭乘我方通用航空器或作为机组成员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
注:申请材料中,第2、3、4、5、6、7、9、10、11项,可使用复印件;全部申请材料应同时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材料中所有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申请人应提交书面声明,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复。
1、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45个工作日;
2、赴境外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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