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持有有效的国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等效证书(以下简称外国执照),申请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上从事维修放行活动,以及雇佣这些维修人员参与维修放行活动的机构。
1、护照复印件;
2、外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等效证书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国当局颁发或认可的所申请机型或维修工作的培训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经历描述;
4、境内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范围,拟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和评估意见。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临时批准函:地区管理局在审核完相关材料后认为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批准函予以批准;
短期认可函:评估考试合格后,飞行标准司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执照短期认可函,给予短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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