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报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矿井;
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甲、乙级地勘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大型煤矿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编制;
3、编制单位必须依照晋煤行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4、报审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实行实名制。报告的封二处应加盖法人代表和总工程师印章,封三处应打印参加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负责编制的部分,由本人签名,不得以打印、复印代之。
1、有市煤炭工业局、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申请文件;
2、有市煤炭工业局、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意见;
3、报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一式三份。报告中应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制单位资质证的复印件。《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应说明对市煤炭工业局、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初审意见的修改情况。
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出具评审意见书;
5、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具体承办人员起草文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长签批后行文批复;
6、在资料审核中,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有疑异的,省煤炭工业局将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办理程序;
7、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要一次性提供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告知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批的要求;承办人员应一次性提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短缺的资料,不得反复多次提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8、上报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或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由具体承办部门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查不合格回执单》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省煤炭工业局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其中:行业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委托;评审机构接受评审委托后,小型矿井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大、中型矿井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编制单位修改时间)。批复文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和文件的起草,分管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分管局领导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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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有效期为几年?
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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