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7、本企业进行开发经营的证明材料: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规划意见书和委托协议扫描件;
(2)联席会会议纪要扫描件;
(3)中标通知书(针对招投标项目)扫描件;
(4)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扫描件;
(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6)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扫描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扫描件;
(4)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扫描件;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
(10)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及申请延续暂定资质方的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标准:1、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3、有开发项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开发项目情况:
未开工的,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合作开发的,提供合作协议和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原件或扫描件);
前期已投入,尚未审批的,提供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及与土地方或项目转让方的协议(原件或扫描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扫描件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单扫描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5、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扫描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工作简历扫描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7、跨区县变更企业地址的需要原企业注册地及现注册地区县建委意见(申请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审核同意变更一级资质证书的,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定资质核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提供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供变更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30日;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持有建筑、结构、会计、房地产经济、统计及相关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标注专业类别的资格证书不含在内)的专业人员各一人,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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