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注: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l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6Mw(5×10的四次方KCal/n)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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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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