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第412号令);
2、《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0】116号);
3、《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一、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结汇核准的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人民币用途说明材料。
二、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购汇核准的材料:
(一)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正本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的正本及复印件;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正本及复印件;
6、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正本及复印件。
(二)经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3、购销合同、发票及有关纳税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三、保税区区内机构购汇核准的材料:
(一)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进行外汇支付时的购汇核准的材料:
1、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经常项目货物贸易项下的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说明注册资本总额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金额);
(2)《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以证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
(5)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6、正本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证明联)或者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
2、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偿还外债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说明注册资本总额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金额);
(2)《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以证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
(5)外债合同或者对外担保合同;
(6)外债或者对外担保登记凭证;
(7)境外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3、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偿还境内外汇贷款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说明注册资本总额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金额);
(2)《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以证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
(5)贷款合同和境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
(6)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经保税区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进行外汇支付时的购汇核准的材料:
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外债或者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及其登记凭证、债权机构的支付通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三)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加工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进行外汇支付时的购汇核准的材料:
区内加工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产品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文件、境内销售合同、产品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外债或者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及其登记凭证、债权机构的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四)钻石交易所会员结汇核准的材料:
1、《外汇登记证》;
2、人民币用途说明材料。
(五)钻石交易所会员购汇审批的材料:
1、所内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汇登记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正本及复印件;
(3)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2、所外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汇登记证》;
(2)合同、发票的正本及复印件;
(3)进所核准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4)正本进境备案清单或正本出口报关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5)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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