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具体为: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非破损检测;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指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1、提交申请资料;
2、审核;
3、认定登记。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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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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