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6号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4、《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6、《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7、《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2、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均为复印件);
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估: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含有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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