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1、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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