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
2、建有的厂房经具有医药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符合GMP要求;
3、境外投资者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应符合“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
4、符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的规定。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端程序(请到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导出的后缀为XKZ的电子文件;
2、企业申请报告及市局转报意见(含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依据);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8、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9、拟办企业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面积、空气净化级别及其布局、生产线条数及分布、生产能力等情况。其中对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附: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0、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拟生产新药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11、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5、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有关合格证明、证书和标志的复印件;
16、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1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30日)-SDFDA决定(5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50-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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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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