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介绍、申请理由等内容);
2、法人资格证书;
3、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5、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6、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外事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及移动电话);
9、外国专家来京后的住宿安排意向说明;
10、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一、申请:
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受理机关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市行业主管和外事等部门征求意见,以上部门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对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聘请单位,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由受理机关转递申请单位。
其他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申请
资料齐全后3个月左右。
此项目无官方收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1、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2、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其他单位向北京市外专局提出申请。
3、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受理机关将会同公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各单位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时,均须以《外国专家证》作为身份证明。如专家未获得《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而受聘,受理机关将在每年年检时,视情节轻重建议实施机关暂缓注册或吊销该单位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年检主要是自查、互查和抽查三结合。
自查即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外事部门。
互查是主管部门组织的在聘请单位之间交互进行的检查。这种方式一般在学校类型相同或相近,相距不远或交通方便的单位之间进行。其优点是单位之间通过这种形式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
抽查是根据年检要求的重点,由主管部门按地区、分类型、视存在问题的多少,有选择地进行检查,一般在聘请单位较多、难以普查的地区。
受理机关根据实施机关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年检工作。聘请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向受理机关提交自检报告。受理机关会同当地行业主管、公安和外事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市聘请单位的年检工作,并按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向实施机关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实施机关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或无故不参加年检以及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工作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年检结果在受理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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