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或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除必须具有本条(一)(1)、(2)和(4)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是民用航空器使用或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从事维修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三年以上。
三、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除具备本条(一)、(1)和(2)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五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教学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专业申请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要提交一本质量保证手册,供民航局审查批准。该手册内容至少包括:
1、与试验、检测或鉴定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图表和说明,包括质量保证部门对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关系,质量保证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组织机构图;
2、进行试验、检测或鉴定用的主要设备的分布图、型号、功能及用途的说明,维护校验方法及检定周期等;
3、工作规范及程序;
4、培训考核制度;
5、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及批准人员的姓名、职务;
6、质量保证部门检验人员印章的管理程序;
7、质量保证手册应随时按程序要求修改更新并注明版次,保证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修改更新情况必须报民航局审查批准。
二、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培训考试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与培训考试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培训教学大纲及培训考试计划;
3、教员名单、职称;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人员名单。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名单,包括其职务(称)、专业及经历;
3、工作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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