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1、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必须经信息产业厅审查批准;
2、地球站的技术性能、站址选择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3、城市市区、高层建筑物顶端一般不得设置大、中型发射地球站。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不得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瓦;
4、设置地球站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以不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设置、使用要求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单收地球站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者向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要求申请者补充修改材料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行政、技术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决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者购置安装设备以及试运行------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台站验收-------发放电台执照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者购置设备、更换设备、台站安装调试等的时间,如果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省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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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此资质是否需要年检?
答:需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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