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方面提出”。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术防范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铺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新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程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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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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