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3、《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岸上维修单位认可规定》(国渔检(产)[2001]56号);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2002]93号);
5、有关国际公约。
1、《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状况,包括技术人员情况,维修、试验设备清单,质量管理手册;
4、设备制造厂的授权书以及技术支持情况。
注:以上材料一式2份。
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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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设备、仪器、人员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
3、维修范围及其维修能力;
4、所维修设备的授权代理协议或委托维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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