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2001]第22号)。
1、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2、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3、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4、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受理申请后,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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