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2、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3、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5、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1、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及许可证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
2、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
3、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定发射时间,卫星、运载火箭、发射和测控通信系统之间的技术要求,运载火箭详细轨道参数及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卫星详细轨道参数、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的文件。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交运载火箭、卫星轨道参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以及使用有关频率资源的许可文件副本。我国的卫星发射者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该空间电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4、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涉外项目,还须提交政策性评估和保密安全性评估材料。
1、受理;
2、审核;
3、审定;
4、告知。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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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仅限于批准的项目使用,该项目结束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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