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的要求。
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所要求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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