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一、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二、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观测场的面积至少为16×16平方米。
2、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
(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 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
3、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
4、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即飞机着陆区最高点的标高)相近;
5、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一致。
三、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和天气现象传感器以及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用于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不超过120米并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用于跑道停止端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不超过120米并且距跑道停止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2、风向风速传感器和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用于跑道中间地带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不超过120米并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内1000米至1500米处。对于长度大于3000米的跑道,则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不超过120米的跑道中间地带。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3、云高仪安装在中指点标台内并且避开航空器起飞和降落航线的位置。不能安装在中指点标台内的,可以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但应当符合升降带的安全要求。
四、机场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机场天气雷达近距离范围内应当无高大建筑、山脉遮蔽。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天气系统的主要来向和走廊口方向的遮蔽物对天线俯仰的遮蔽角不得大于1°,其他方向的俯仰遮蔽角不得大于2°。对水平张角不大于2°的孤立建筑物和50公里以外山脉可以适当放宽;
2、机场天气雷达应当避免受到电磁干扰或者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
3、以机场天气雷达探测盲区半径加200米为半径的区域不得覆盖跑道及其延长线2公里的区域;
4、多普勒天气雷达天线架设高度不得高于跑道道面高度60米。但是,如果近距离内有不可避让的高大建筑,应当作出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5、天气雷达位于塔台与跑道、滑行道或者连接通道之间的,其高度不能遮蔽塔台人员监视跑道、滑行道或者连接通道上飞机活动情况的视线;
6、天气雷达的天线及雷达附属设施不得穿透仪表着陆系统(ILS)面;
7、天气雷达频率和站址应当得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应当不大于5°,在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大于2°。
六、闪电定位仪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定位仪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七、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标准《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还应当不大于3°。
一、《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申请书》;
二、符合办事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就新建、迁建气象观测场选择的观测环境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气象观测场环境平面图;
2、《机场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障碍物表》。
四、就新建、迁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填写和提交《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
五、就新建、迁建机场天气雷达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
1、《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
2、《天气雷达站场地环境平面图》;
3、《天气雷达场站四周遮蔽角图》;
4、机场空中走廊分布图。
一、申请:选择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机场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总局空管局;
三、审查:民航总局空管局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报请民航总局做出行政决定;
四、行政决定:民航总局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查意见做出行政决定。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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