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1、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
2、废物出口申请书;
3、所输出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4、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的处置协议;
5、有关保险的资料。包括有关保险要求及出口者、承运人和处置者如何履行这些要求的资料;
6、废物运输的详细路线,包括出入境地点;
7、废物产生过程、产生地点及产生设备的介绍资料;
8、进口国废物进口者处置和利用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1、废物出口申请程序:
(1)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省、自治区的,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逐级上报环境保护部;
(2)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向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环境保护部;
(3)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一个省行政区的废物的,向废物产生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环境保护部;
(4)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二个省行政区以上(含)的废物,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
2、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环境保护部对废物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查拟同意出口的申请,向废物进口国和运输过境国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进口或过境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自收到进口国和过境国同意或不同意回函后的15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受理范围是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向其他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出口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申请而且:
1、按照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出口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情况属实;
2、我国尚无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的设施和能力;
3、进口国同意进口我国拟出口的废物。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申请单位及出口数量情况;
2、出口及生产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化学品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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