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计量法》第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
1、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申请书;
2、总装图、主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3、技术说明书;
4、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5、自做的测试报告;
6、使用说明书;
7、样机照片;
8、有合法地位的证明。
1、申请人在省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省质监局确定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
(2)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将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结果报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对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结果进行审核(申请定型的,还需根据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下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定型鉴定前,申请单位需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另行提供以下资料:设计任务书、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技术总结。
20个工作日(试验时间另计)。
1、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分类收取;
2、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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