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4项。
一、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规模:缫丝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自动缫1600绪及以上, 绢纺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绢纺锭5200锭及以上;
2、原料供应:以当地县为单位,每1600绪自动缫或5200锭绢纺锭生产能力应配套有可供养蚕的蚕桑面积1万亩以上;
3、有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认可的初步设计方案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批复;
4、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评估意见;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复审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取得准产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规模:缫丝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自动缫1200绪及以上, 绢纺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绢纺锭5200锭及以上,所有生产用设备未超过正常使用年限;
2、原料供应:根据复审当年商务部所掌握的全国可供原料情况以及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给各地的总规模来执行;
3、产品质量水平:企业在近三年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缫丝企业的桑蚕生丝平均品位达到国家标准GB1997-2001《生丝》3A 级及以上、双宫丝平均等级达到行业标准FZ/T42005-1998《桑蚕双宫丝》特级及以上,绢纺企业的桑蚕绢丝产品质量平均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FZ/T42002-1997《桑蚕绢丝》一级及以上,桑蚕?r丝产品质量平均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FZ/T42002-1997《桑蚕?r丝》一级及以上;
4、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国家及省(区、市)认定型号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器,建立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定期对操作工人和质检人员进行应知应会培训;
5、环保要求:企业污水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新建企业申领准产证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蚕桑面积证明材料;
3、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可的初步设计方案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批复;
4、当地环保部门的评估意见书;
5、新厂竣工验收报告。
二、复审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公正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复印件);
3、环保部门检测报告;
4、企业管理水平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新建企业申请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准产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将申请企业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办公厅转行政服务中心;
4、由行政服务中心批转市场运行司,收文登记后,经司长、主管副司长阅示,批转茧丝绸处,经办人统一整理汇总后,由茧丝绸处会同丝绸协会逐一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重新审核,对合格的由茧丝绸处草拟批复文件,上司务会讨论批准后,由主管副司长、司长签批,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呈报部领导签发,以商务部公告以及网上公布的方式公布获得生产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对已获得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准产证的复审程序:
1、商务部办公厅每年下达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准产证复审工作通知;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按照通知的时间及要求,对本省内已获得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准产证的企业进行初审;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将初审合格的企业资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办公厅转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批转市场运行司;
4、市场运行司复审程序与新建企业的审批程序相同。
20个工作日(不含中国丝绸协会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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